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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

常教〔2023〕26号关于印发《2023年常熟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6 16:48:21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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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教育局文件

 

常教〔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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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常熟市幼儿园 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小学、幼儿园:

经常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 年常熟市幼儿园招生

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常熟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认真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 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 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 的美好期盼。以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 意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实行政府主导、社会

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

44d74d80bc874458981c4a587937ea46.Png共服务体系,确保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持续巩固提 高,确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继续提高并达到政府责任要求。坚持 公益普惠,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区域内

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需求。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

镇(街道)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优化 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 调整需求,健全覆盖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 办幼儿园供给和教育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

普惠性服务。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继续实施服务区制度, 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房 卡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 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城区幼儿园的服务区见 《关于公布2023 年常熟市城区幼儿园服务区的通知》(常教 〔2023〕27号)。各幼儿园地段生的认定参照《2023年常熟市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常教〔2023〕24 号)中关于中 小学地段生认定细则。各镇(街道)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加 强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每一 个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并尽可能释放公办幼儿园 空余学位资源,努力满足申请积分入学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入园需 求。各公办幼儿园(含设服务区的社会办幼儿园)应创设条件为 服务区内经市特教指导中心科学评估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 特殊教育需要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相关要求参照中小学融合

教育资源中心建设规定。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幼儿教育是非义务教育, 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 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等部门公 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 〔2017〕9  号),结合常熟市实际情况,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

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具体标准以相关部门批准为准。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幼儿园在招生中,首 先要满足区域内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

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招收

 

 

 

 

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

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 招生对象

1.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19年9月1日~

2020年8月31日出生)。

2.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20年9月1 日~2021年2 月28日出生),具体方案由各镇(街道)、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

四、 招生办法

1.具有常熟户籍的幼儿

凭户口本、房产证、出生证、预防接种证、体检健康证明(体 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到房产所对应服务区幼儿园登记、报

名。

2.非常熟户籍的幼儿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与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同一时间到对应服务区幼儿园登记、报名。报 名时携带户口本、房产证、出生证、预防接种证、体检健康证明

(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 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和〈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 通知》(常政发规字〔2020〕6号)具体要求,其监护人须参加 新市民积分管理,达到积分入学要求的,凭入学准入卡入读对应 的公办幼儿园。报名时携带积分准入卡、户口本、出生证、预防

接种证、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

 

 

 

 

3.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间

常熟市幼儿园入园报名分网上预报名(信息采集)和现场报 名审核两阶段进行。现场报名审核时间为:2023年6月10日(周

六)至6月12日(周一),新生信息以现场报名确认为准。

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达到积分入学要求的,按入学准入卡 上规定的时间,到所申报的幼儿园报名。逾期未报名的,视为自

动放弃。

4.继续执行学位供给政策

自2018年1月4日起,同一合法固定住所每六年认定一个 幼儿园及义务教育段学位(同一家庭符合条件的除外);区域内 若有新增楼盘(指自该政策执行之日起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 盘),将根据该区域教育布局及学校(幼儿园)资源状况,统筹 安排学校(幼儿园)入学(园)。以上调整,适用于本市城乡各

镇(街道)。

5.继续执行多处合法固定住所中含有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

米的住房,则该住房不再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6.继续执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须在规定时间(当年6月

30日前)取得的政策。

五、 招生要求

1.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镇(街道)要及时做好幼 教资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落实幼儿园 建设各项任务,重点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工作,根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132 号)要求,配套幼儿园是公

 

 

 

 

共教育资源,应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将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纳入服务区管理。

2.切实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各镇(街道)要顾全大局, 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在确保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入园的同时, 最大限度满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确保平稳

招生,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 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 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

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规范民办幼儿园招生管理。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 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19号)文 件规定,在现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中加快推行服务区制 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 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根据《民办教 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在招生之前报当地教育 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校园网等平台对外宣传的 生广告,使用名称或简称必须与登记审批的名称保持一致,也不

得开设或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5.不断优化服务措施。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 以服务幼儿、方便家长为宗旨,更新服务理念,将咨询服务岗打 造成本园的服务窗口和宣传阵地,进一步优化服务办法,完善服

务措施。各幼儿园统一于6月1日起,将本园服务区范围、入园

 

 

 

 

政策、报名登记手续等相关规定和入园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同时 在幼儿园新媒体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来 访接待、来电咨询等服务工作。教育局将在“中国 · 常熟”政府 门户网站教育栏目、“常熟教育”微信公众号、市融媒体中心各

微信公众号及《常熟日报》公布城区幼儿园服务区。

6.我市引进的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 投资企业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港澳台商及 其他根据要求需落实优抚政策的对象子女入学问题,按《关于印  发〈关于提升教育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常 委教工办〔2023〕3号)《中共常熟市委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人才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  (常发〔2022〕9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领军型人才、高层次紧缺  人才、外商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侨 商等子女入学(园)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81 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新动能产业发展人才扶持政策 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11号)和《关于成立常 熟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一件事工作专班及相关办理办法的通知》

(常教〔2021〕2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7.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不因  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物价局、教育  局、财政局三部门《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字〔2018〕105号)精神,落实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 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

 

 

 

 

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 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军人、警察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 以保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 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有关精神,统筹落实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8.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  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1〕 4 号)、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  证查验方法的通知》(苏卫疾控〔2021〕21号)和苏州市卫生  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  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 18 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  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

作。

各镇(街道)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可参照本招生意见制定具

体执行办法。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苏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            

增发: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学,各普通高中,

     

常熟市教育局党政办                      2023年5月30日印发

 

终审: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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